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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三)

发布日期:2025-04-13 05:09 点击次数:113

184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利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18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186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不超过六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一年,不超过三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至三年(含三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三年,不超过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至五年(含五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未履行期间逾一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三百六十五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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